【本報訊】李婉儀含冤墮樓身亡,死因庭昨日披露,原來李於2001年涉及1宗勒索案被捕,她被放蛇警員指「貨不對辦」,不是北姑,只是陀地,拒絕與她做愛,警員要求換妓女後遭勒索肉金,該案經審訊後李被定罪及判罰款5,000元。
警員「眼甘甘」睇脫衣
根據法庭紀錄,該案發生於01年12月4日,李婉儀被控一項勒索罪,案件於2002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一名隸屬油尖特別職務隊的警員喬裝嫖客,在尖沙嘴金巴利道一間時鐘酒店電召肉金600元的北姑,李應召抵達並脫光衣服,警員發現她操純正廣東話,要求換女,李聞言打電話召喚幫手,拒絕讓警員離開,如警員不交出肉金,會吩咐他人打死警員。
李婉儀當時自辯稱,承認冒充北姑接待警員,但警員早已識破,她脫光衣服,警員「眼甘甘」望着她。李強調她從沒有試過脫光衣服而未能收到半分肉金,才向警員索錢,她否認恐嚇勒索。裁判官宣判時表示,諒解李從事並非名正言順的行業,難獲法例保護,這並不代表法庭接受她的所作所為,最終裁定罪名成立。死因庭已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編號:CCDI12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