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兄作擔保人被控<br>周華健遭追討1100萬

為兄作擔保人被控
周華健遭追討1100萬

【本報訊】歌手周華健2000年因替胞兄周豪健任借貸擔保人,因而惹上官非,遭胞兄債主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本金連利息逾1,100萬元,周華健辯稱受胞兄不當影響才簽署擔保文件,亦不知道實際借貸金額數目,當日所簽文件跟訴訟中債主一方提交的文件不同,懷疑為假文件,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記者:陳詠詩

原訴人江蘇金木建設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被告人周華健。原訴一方開案陳詞指,原訴公司於1999年12月22日,跟周華健胞兄周豪健的旺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辦政府的斜坡維修工程,1999年至2000年間,旺豪因財政問題,先後向原訴公司借貸440萬元及260萬元,合共700萬元,並簽下借貸合約。

稱受兄不當影響簽文件

原訴公司董事胡良根昨在庭上供稱,1999年開始,原訴公司跟旺豪的代表李世奇洽談生意,當原訴公司借貸440萬元予旺豪後,曾向李世奇查問旺豪有沒有還款能力,胡指當時李世奇便介紹指,周豪健的弟弟就是「東南亞及香港有名歌手周華健」,胡因而認為「周華健是歌星、名人,他的哥哥都會誠實做人。」遂將借貸經李交予旺豪。
原訴一方又指2000年7月24日,周華健在香港簽署一份有關該筆借貸的擔保協議書,有一名謝姓律師在場見證。原訴指簽約時,周華健曾指會支持兄長,他給人感覺友善可親,又表示第一支結他是由周豪健所贈。
惟周華健一方則指,周華健是受了兄長周豪健不當影響下簽署擔保文件,周華健並不知道借款額高逾440萬元,即他不知道另外260萬元借貸存在。辯方又指,周華健所簽的文件,跟原訴一方呈遞的文件不同,故懷疑有關文件是偽造。

胞兄公司已遭頒令清盤

原訴公司因旺豪一直欠債,於2002年8月入稟高等法院,向擔保人周華健追討欠款本金連利息逾1,100萬元,而旺豪已於2001年遭法庭頒令清盤。
案件編號:HCA3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