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正式逐條審議條例的藍紙草案,條例訂明執法人員的秘密監察、竊聽行動,要符合有系統、使用儀器、有計劃等6個要求,才需受條例規管。議員不滿政府將規管範圍不斷收窄,擔心執法機構派卧底混入政黨、公司搜集情報等行動會「冇王管」。
委員會昨開始審議秘密監察的定義,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指,秘密監察的定義,包括要符合有使用器材進行、有系統監察、有計劃地進行、在目標人物有權對其私隱享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進行、目標人物並不察覺被監視、監察行動相當有可能取得任何隱私資料。行動要完全符合上述6個條件,才會受到法例規管。
議員憂政黨被混入
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擔心,若警方不用儀器,只派員跟蹤目標人物一整天,或派出卧底探員混入其律師樓打工,搜集情報,是否不受限制。職工盟李卓人指,執法人員在遊行中對市民作監察也未能受規管。公民黨吳靄儀質疑,卧底行動肯定有系統、有計劃,「點解唔用儀器就管唔到?」
公民黨議員湯家驊極擔心執法人員會混入某政黨盜取黨員名單、會議紀錄、通訊資料等情報。
吳靄儀說:「咁定義法,咪好多監察行動都唔受規管?」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溫法德舉例解釋,例如警員在地鐵車廂內作卧底執法行動,多沒使用器材,也沒特定監察目標,有關行動不會受草案所規管。
應耀康說:「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對秘密監察嘅定義」,政府現已作最出廣義的解釋。前綫議員劉慧卿要求政府在草案中列明那些監察行動不受規管。溫法德指,卧底行動受警察通令規管。政府官員表示會考慮議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