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由同一裁判官覆核刑期

須由同一裁判官覆核刑期

根據《裁判官條例》,控辯雙方若認為案件的裁決有不恰當之處,任何一方可於裁決後14日內要求裁判官覆核其決定,而覆核必須由同一裁判官處理,他有權將整個案件或部份案件重開及重新聆訊,並可錄取新證供,及推翻、更改或維持原判。
裁判官覆核聆訊,是讓裁判官有多一次機會考慮自己的判刑,以核實當初是否犯錯。覆核申請期間,控辯雙方可呈交新的案例及法理依據,讓裁判官重新考慮。
若裁判官維持原判,而律政司又認為裁判官的法律依據有問題,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就刑期提出上訴,若被駁回申請,可上訴至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