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代理守則可釘牌

違反代理守則可釘牌

地產代理監管局指出,若從業員推介的物業為其僱主或本人持有,該從業員及所代表的地產代理公司,須事先向客戶作出披露,否則有可能違反《操守守則》及《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根據該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地產代理從業員應避免就本身有實質利益的物業提供服務;及在有可能/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從業員必須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質利益。

利益衝突須詳盡披露

有關《操守守則》亦列明「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另針對住宅租賃或買賣,常規條例內深入指明,從事住宅物業買賣或租賃的地產代理,應與客戶簽訂法例所指明的地產代理協議。代表代理簽署該協議者,應在該協議披露其本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代名人或其親屬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僱員/大股東/合夥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權益。如有,須進一步在該協議清楚寫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地監局表示,持牌人(包括個人和公司)如被證實有違規行為,將遭受地監局的紀律處分。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地監局紀律委員會可依法行使的制裁包括:訓誡或譴責、將條件附加於牌照上、罰款、暫時吊銷牌照及撤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