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遊人如鯽的佐敦及尖沙嘴商業區,想找地方做小生意並不容易,黃先生今年初難得在佐敦找到一處適合舖位,準備經營貨幣找換店並已訂下租約;但業主卻突然悔約,只退回定金了事,不但打亂他做生意的計劃,黃先生更發現原來代理行老闆也是該舖業主,他一直被蒙在鼓裏,有被騙的感覺。
不會評論個別事件的地產代理監管局稱,一般情況之下,地產代理處理租賃或買賣物業時,必須遵守《操守守則》,以誠實嚴正的態度保障客戶的利益,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如不能避免,必須盡量詳細披露所涉潛在利益,否則有可能違反守則,該局也會作出適當制裁。
租客懷疑被瞞騙
黃先生是於3月底透過家居地產裝修有限公司(HouseLivingProperty&DesignCompanyLtd.)李姓職員,洽租佐敦德興街一個地舖,計劃經營貨幣兌換生意,該舖由港資國際有限公司(HarbourResourcesInt'lLtd.)持有。
3月底,彼此簽定租約,協定租期由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黃先生租用該地舖4年,首24個月月租1.5萬元,其後加至每月1.7萬元;租約副本交予黃先生,業主則保留正本,並透過代理收下共4.5萬元的定金及按金;黃先生亦開始裝修。
不過,隔日李氏致電黃生,指業主決定取消合約不租舖,會退回2000元定金,另以支票支付的4.3萬元則未過數。黃先生不接受,並要求取回租約正本,但被告知業主已撕毀租約。黃先生不忿,並自行到土地註冊處查冊,發現業主及代理行的主要股東同為一名姓徐男子,至此他醒覺在整個租賃過程中被蒙騙,便向地監局及本報投訴。
本報致電家居地產詢問此事,該行一名姓李的女士(並非上述代理)稱,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不宜多作評論。
本報翻查黃先生提供的兩家公司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資料,其中HouseLivingProperty&DesignCompanyLtd.的董事一姓徐、一姓李,由徐持有該公司全數已發行股份;而HarbourResourcesInt'lLtd.的董事及大股東,均為上述徐氏。
手持副本可索償
法律界人士黃鶴鳴律師指出,一旦業主與租客雙方已簽訂租約,必須履行租約條款。如業主毀約,租客可提出強制業主執行合約內容;也可透過民事訴訟,除可向業主取回已付定金及按金外,更可追討因業主毀約而蒙受的一切損失,如舖位裝修費、設備添置費,和再覓地點所增等花費,要求業主負起賠償責任。若業主私自撕毀合約,即使租客僅持有副本,告上法庭時只會更有利。
另外,黃律師說,地產代理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理應保持中立角色。如果身為業主又負責代理,因而涉及利益衝突,必須事前向客戶申明,交代清楚,否則不但有失其專業操守,更可能違反地產代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