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不得兼做其他職務

家傭不得兼做其他職務

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入境處處長批准的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否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一讀者指,大埔鄉事會街的大埔綜合大樓街巿內有一出售蔬菜的檔口,她長期見有一名外籍傭工於檔口內協助賣菜,他懷疑該僱主及家庭傭工分別違反了僱傭條例及入境條例,曾向入境處反映,可是沒實質行動,只見入境處人員曾到場抄下有關人士的身份證資料,之後該檔主又故態復萌,沒收阻嚇作用。

違例可囚2年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回覆本報表示,該處曾接獲有關投訴,並於本年2月及3月派員到上址菜檔調查,但發現該名傭工沒實際參與檔口業務的工作。至最近該處再到場監視,只見一名外傭在照顧兩名少主人,而沒見協助賣菜。
入境處發言人補充,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入境處處長批准的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或在不屬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擔任家庭職責,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入獄2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受同等刑罰。巿民就僱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如有任查詢,可致電28246111或傳真28777711,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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