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六條所護何法?

王六條所護何法?

方蘇 資深傳媒工作者

在北京舉行的「香港《基本法》頒布十六周年研討會」中,《基本法》委員會內地委員王振民提出香港實施普選的六項條件,引起不少議論。香港的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逐項反駁王振民的論點;而附從北京的權貴和政客也即時和應,充作幫腔。

必須中央認可

《基本法》委員會的內地委員,尤其是其中的法律專家,常被稱為「護法」。這個稱呼是褒是貶,不必明言。王振民本身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當上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自然就被冠以「護法」之名。
按「護法」一詞,本為佛家語。護持所得之法,謂之護法。又凡擁護佛法之人,皆稱護法。據此解說,王護法所護持之法,應是指《基本法》。但觀乎他所提的六項條件,嚴格來說,只有一條還可說與護持《基本法》有關。
他開列的六項條件是:一、香港社會各界要認同普選,並取得中央認可;二、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保證經濟不會衰落;三、先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完善政黨法;四、國民教育要足夠;五、各界應尋求積極及建設性的政治文化,而非簡單的對抗式政治文化;六、普選會改變社會的辦事方式,各界要有足夠時間去接受新的生活方式。這王六條之中,與護持《基本法》有關的就是第一條,但關鍵並不在於前半截,而是在於後半截。也就是說,問題不是要香港社會各界認同,而是要中央認可。
事實上,《基本法》明文提到香港可以推行立法機關和行政長官的普選,時間最快可以是二○○七和二○○八年。不過,《基本法》也開列了推行普選的條件,就是設了三道關卡。其中最關鍵的,當然就是最後的一關,亦即中央的認可。

沒有明文依據

相比之下,《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比起王護法提出的第一條顯然還要詳細得多,而用語也更加清晰明白。至於其餘五條,完全不見諸《基本法》。雖然《基本法》存在第二十三條,但內文只說香港得為此立法,並無規定這是實施普選的條件。
總而言之,翻遍《基本法》,都找不到要實施普選必須符合王護法所提的第二至第六項條件的任何明文依據。作為法學專家,提出這種論調,與其說是護法,倒不如說是越法或脫法。果真執行起來,就會變成於法無據,亦即「不按本子辦事」。
當然,以法律依據去論證王六條是護法還是脫法,未免太不現實了,因為在北大人治下,實行的仍非法治。王六條的出現,只是為了要拖延甚至要封殺香港推行普選而作辯解。正因如此,才有護法開列種種條件。如今先由王某提出六條,若六條仍嫌不足,隨時可以多加兩條,變成八條。無論是六條、八條,還是十條、二十條,一言以蔽之,可歸結為老護法許崇德那一句:「我跟你打保票,肯定能把愛國者選出來,我主張今天就普選。」也就是說,中央對普選不放心,就因為無法保證選出來的結果。

要令中央放心

故此,關鍵在於放心。這就令人想起當年被認為「不蠢」的華國鋒,憑着「你辦事,我放心」這六個字,居然能繼「偉大領袖」之後當起「英明領袖」來,雖然為時短暫,但亦足以成為人治體制的一個絕妙的樣板。
在這種體制下,選接班人,條件就是要令自己放心。在被奉為聖諭的那六個字之中,甚至不提愛國或愛黨。由此可知,選任香港的特首,所謂「愛國者」只是一個空泛的詞語,最重要的條件仍是要令中央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