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如有證據證明任何人從安排賣淫活動中得益,可被控以依靠賣淫活動維生罪;若有證據證明該等人士曾提供便利或協助進行賣淫活動,亦可被控以協助及教唆罪;並可以管理色情場所罪,檢控馬檻負責人。 另外,警方在掃蕩及放蛇拘捕俗稱「企街」的流鶯,可控以誘使他人進行不道德行為罪;至於在掃黃行動中查獲的嫖客,警方只能邀請到警署協助調查以收阻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