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用家? - 鍾偉民

懲罰用家? - 鍾偉民

聽說,美國佬打算立法懲罰穿冒牌貨出境的人。實在,沒多久,就會有一些看似文明的地方,有一些看似文明的人,為了杜絕他們認為該杜絕的東西,呼天搶地,要政府出頭懲罰「用家」;細想,就覺得荒唐,而且荒謬。
所謂「冒牌」,冒的,當然是名牌;然而,一個牌子有多名,才算「名」?「名」,怎麼去量度?譬如,我吃了生蒜頭,口氣變大,認為「鍾偉民」就是一個名牌,一項品質保證,文末附了這個「商標」,大家看見了,就放心買,開心讀。不幸地,如果有一個人,事實上,也真有這麼一個人,他寫稿,文字見報,結集出版,用的,也是「鍾偉民」這個標誌,不少人誤以為他就是「名牌鍾偉民」;這個人,不但販賣冒牌貨,本身就是冒牌貨;他要是攜帶自己的書,在美國出境,是不是也該讓人逮捕,賠了款,再處以極刑?「我的確叫鍾偉民,出世紙,就印着『鍾偉民』。」冒牌貨這麼辯護,怎麼辦?如果他不叫鍾偉民,碰巧爸爸姓勞,希望生個力士,省得買條牛去耕田,「勞力士」長大了,荒廢農務,卻用自己的姓名生產手表,那又怎麼辦?

我對名牌,全沒興趣,但喜歡買好東西;好東西,製作認真,自然有點「名」。我在威尼斯買過一個皮箱,牌子和材料遍佈一對互相顛倒的「F」。牌子名不名,我懶得理會,見那爿店裝修得清雅,皮箱也合用,就買。後來,有人見了,說我膚淺,用名牌貨;再後來,有人認為我戇居,買的,是冒牌貨。我是一個「用家」,我願意多付一點錢,買好一點的皮箱;同樣地,不斷多付一點錢,買好一點的帽子和衣物;有時候,一不小心,會渾身名牌,或者,全身冒牌;如果我提着的皮箱,戴着的帽子,穿着的衣物,有一件是「冒牌貨」,我讓人騙了,還該受到「懲罰」,理應破財,甚至坐牢,這不是很可笑嗎?販毒,以毒品謀利,是重罪;但吸毒者,一個「毒品用家」,還是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個「冒牌貨用家」,反而罪該萬死,這是什麼樣的法律精神?什麼樣的道理?為了維護「大牌子」的利益,有些人,真是什麼鳥事,都做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