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主教法典》第1382條規定,未經教宗許可,被祝聖的主教、主禮將接受「自科絕罰」,但教宗可決定何時執行處分。所謂絕罰有兩種,大絕罰(MajorExcommunication)即被逐出教會外並不得領受任何聖事;小絕罰(MinorExcommunication)即受罰者仍是教徒,但不能領聖體。
絕罰分兩級,第1級為「主教保留」級,意指該絕罰可由各區主教或以上層級的神職人員取消之;第2級為「教宗保留」級,是指該絕罰只能由教宗本人取消,而現任教宗可取消前任教宗所給予的絕罰。
在今次事件中,教宗仍未決定何時處分接受任命的馬英林、劉新紅,主持彌撒的吳仕珍、董光清,一旦受罰,4人日後主持的彌撒便再無效力,教友明知4人已被逐出教會,仍舊參與彌撒,同樣是犯罪。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在2000年6月擅自把杭州教區的神父曹湘德任命為主教,教廷當時同樣表示他及主禮的主教違反《天主教法典》需接受絕罰,但教宗至今未有執行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