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融被的士司機強行載走財物,她認為是「明搶」,此情況究竟算不算搶劫?譚智偉律師昨日接受查詢時表示,搶劫(Robbery)與盜竊(Theft)在定義上有不同,搶劫是使用暴力奪去他人財物,盜竊則是在沒有使用暴力或強迫下,永久奪去不屬於自己的財物,例如偷取之類。以鄭融的案例,的士司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載走其財物,是刑事案,應屬盜竊罪,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