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繼準備恢復上市公司的集資能力後,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為恢復新股上市「開綠燈」。將來新股上市不再區分流通及非流通股。《辦法》加強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提高財務指標條件,並強化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但並沒有註明實行日期。
條件仿效香港
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設立滿3年;但為支援大型優質企業上市,經國務院批准的發行人可不受此限。《辦法》對發行人的純利提出3個要求:一是最近3年連續盈利;二是最近3年累計純利不低於3000萬元;三是計算純利時要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依據。條件與香港相若。
又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人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至於4項舊限制則會取消,包括:一.集資額不得超過淨資產兩倍的規定,但新例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二.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但提出更嚴格的披露要求,尤其是在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面的重大關聯交易;三.取消1年輔導期的規定,但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監管要求;四.取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但提高逾1年的禁售期。
取消1年輔導期
關於獨立性的要求,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母公司擔任董事以外的職務,亦不得在母公司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應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不得與母公司有機構混同的情形;發行人的業務應獨立於母公司,與母公司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至於中介機構須負責出具的保薦書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文件將作為招股書的備查文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除了證券法規定的處罰條款之外,《辦法》又對中介機構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行為設定終止審核、一定期限內不受理機構或簽字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將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布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