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編輯打電話來,說要跟我簽約。
「簽什麼約?要捧我做歌星?」我以為自己給黎老闆「睇中」,今次發達了!
「是關於你每個星期日在《蘋果》『醫醫筆寫』專欄的文章。為保障報社和作者的雙方權益,我們會由律師擬訂合約,並把合約一式兩份寄到府上,請你仔細查閱條文後,在其中一份簽名,然後寄回給我們。如果有問題的話,歡迎你致電查詢。」
「為什麼以前又不用簽約?」我果然是個好事之徒。
「以前的做法不正確。」她直言。
忽發奇想:我和《蘋果》像一對同居男女,六年以來,大家曾經住在一起,亦曾經分手。住在一塊兒的時候,有時我們見面的日子多些,有時我們見面的日子少些;有時如膠似漆,有時若即若離。然而,我們從來沒有用過一紙婚盟,去證明我們之間的關係;也從來沒有用過一個約定,去管束雙方的行為。現在的做法,是撥亂反正。
「好吧!那我就下嫁給你,但你會不會加我的家用?」這是我心底的說話,卻不敢宣之於口。明知沒有希望,何必當眾出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