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局擬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有關「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的定義,建議定義為「對香港的公共安全」;但又指明,公共安全不能限於對香港構成直接威脅的事宜。保安局亦拒絕立法會議員要求,為可被截取通訊或監察的「嚴重罪行」重新定義,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認為修訂難以釋除公眾疑慮。
政府昨晚向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呈交文件,把被指為容易被濫用的「公共安全」定義,修訂為「指香港的公共安全」;對於表達異見的行為,建議列明「除非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即是說,和平倡議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文件列舉了一些涉及對公共安全威脅的個案例子,包括偷運戰略物資、恐怖活動、偷運人口、毒品換飛彈及暴力騷亂等(見表)。
議員:應進一步收窄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他歡迎當局把公共安全的適用範圍限於香港,撇除了有關國家安全的爭議,但應把定義進一步縮窄,列明有關行動相當可能藉「嚴重暴力手段」進行,或相當可能引致「暴動」,以及把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適用的嚴重罪行,定義為刑期最少監禁七年的罪行才足夠。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新修訂令條例改善,但應進一步縮窄為相當於可能引起「嚴重暴力」才有更大保障,因為一般推撞,也可能被警方視為暴力。他又稱,與其把公共安全的適用範圍限於香港的公共安全,不如列明「國家安全除外」,這就可以更清楚避開有關國家安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