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導遊為了提取小費、佣金,帶遊客去商場購物幾乎是旅遊界的行規,但廣東省工商局表示,導遊以拿佣金為目的的導購將被視為商業賄賂行為,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嚴肅處理。
廣州不少珠寶公司為增加銷量,會與市內旅行社聯繫,讓其帶遊客來參觀購物。每車每次停留超過半小時,將給導遊3至5元(人民幣.下同)人頭費,若遊客購物,導遊還可以得商品總金額8%至32%不等的佣金。不少旅行社對此習以為常,有旅行社甚至表示,佣金佔導遊收入很大部份。
賣酒抽佣亦屬違法
另外,酒樓、餐廳以及大型酒店中,為了銷售自己廠家生產的煙、酒以及其他商品,都會給服務員一定比例的佣金,但根據《競爭法》,這都是違法行為。
早前廣東省工商局通報的「2004年以來十大商業賄賂案件」中就有類似案例。某保健公司向20多家旅行社導遊支付佣金,向遊客銷售20多萬產品,形成商業賄賂,法庭判沒收當事人從中賺取的8萬,另罰款10萬元。
《深圳特區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