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混帳的護法無理的障礙 - 盧峯

蘋論:混帳的護法無理的障礙 - 盧峯

老牌「護法」、原基本法草委許崇德先生說,普選不等於民主,更不能確保選出愛國愛港的人治理香港,不能隨便採用。
新進「護法」王振民先生說,香港需要先符合六項條件才能推行全面普選;這六項條件包括:社會有共識、不影響經濟、通過《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訂立管轄政黨的法例、足夠的愛國教育、落實均衡參與。
沒有人期望北京政府委任的「護法」會支持香港盡快落實民主、會支持香港盡快落實全面普選,但像這兩位新舊「護法」那樣隨意為香港的民主進程加添障礙、那樣着力為香港的普選進程增添阻攔依然讓人憤怒、依然讓人震驚;我們更希望北京當局不要聽信這些護法的「讒言」。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清楚寫明,全面普選是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是香港政制發展的唯一方向、是香港發展民主政制的唯一選擇;換言之,《基本法》已把發展普選跟民主畫上等號。現在許崇德先生居然說普選不等於民主、居然說不能輕易實行普選,這要不是故意蔑視《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就是在節外生枝,為香港實行全面普選製造障礙,許先生這樣的做法怎能不讓人憤慨呢?

要求普選能確保產生所謂「愛國愛港」人士治港同樣是無理又荒謬的。《基本法》對甚麼人有資格、有條件參與特區政府的工作、參與議會工作已有明確規定,例如《基本法》四十四條規定參選特首的人必須年滿四十歲、在香港連續住滿二十年及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人,這樣的條文已為有志參選、有志從政的人定下客觀及明確的條件;除此以外,《基本法》並沒有附加其他條件、其他規限,更沒有要求測試參政者是否「愛國愛港」。偏偏許先生卻提出這樣的標準,甚至要求普選能確保選出「愛國愛港」的人才同意香港可實行全面普選,這不是在公然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不是在把個人的意見凌駕在《基本法》之上嗎?
至於新進「護法」王振民先生所提出的六項條件同樣是毫無根據、毫無道理的。就以二十三條立法為例,《基本法》二十三條無疑規定特區政府要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但有關的立法行為只是特區政府的其中一項憲制責任,跟其他憲制責任如推進全面普選並沒有直接關連,也不存在先立法後普選的規定。也就是說,特區政府完全可以同時推動兩方面的工作又或是獨立處理兩項責任,王振民先生怎麼能硬把《基本法》沒有要求、沒有規定的條件強加在特區政府頭上、強加在港人頭上呢?更何況《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將大大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將會對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構成重大威脅,若果在未落實全面普選前先為二十三條立法,市民及議會將無法有效監察及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濫權及侵犯市民基本權利及自由的情況將難以防範。
因此,更合理的做法其實是在落實全面普選後再進行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市民的自由不受損害、才能避免政府的權力過大。偏偏王振民先生卻要先為二十三條立法再落實普選,這不僅是在壓制港人的民主權利,更是在削弱港人權利的保障。
「護法」本來該是捍衞《基本法》的人、本來該是確保各方面遵守《基本法》的人;可像許崇德、王振民先生這樣的「護法」卻只懂得蔑視《基本法》的規定、卻只懂得把自己的意思凌駕《基本法》之上,這怎不令人憤怒及震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