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去年狀告內地某化妝品公司用其暱稱「華仔」命名產品,並將其肖像印在產品上。法院判侵犯肖像1項由華仔勝訴,但不獲賠償,而暱稱1項則敗訴,華仔不服判決,決定上訴,並表示不會姑息侵權者,誓追究到底。
劉德華去年發現廣州某化妝品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售賣印有其相片的洗頭水及沐浴露等,並命名為「華仔」牌,華仔兩度發出律師信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不果,遂入稟內地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已生產的侵權產品,並要求對方登報道歉及索償2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部份產品亦印有陳慧琳及一些內地藝人的肖像。
未獲賠償
廣州白雲法院於去年12月底對此案作審決,判化妝品公司確實侵犯了華仔的肖像權,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立即停止使用並銷毀印有華仔肖像的產品、贈品及宣傳單張,登報道歉及收繳非法所得。但法院認為「華仔」牌是1家公司的註冊商標,該公司授權被告的化妝品公司使用,故沒有侵犯劉德華的名稱,而索賠200萬元因華仔的代理人舉不出具體的證據,故不予接納。
擇日宣判
對此判決,華仔感到不服,故於近日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據內地報章昨日報道,該案前日2審開庭,華仔在廣州的代理律師提出,一直以來,「華仔」這稱號是歌迷影迷對劉德華的暱稱,故應和其姓名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許可使用其暱稱,也應構成侵權;而200萬的損害賠償,因是潛在的經濟損失,是根據華仔在國際上的高知名度與影響力估計出來的,不能說舉不出具體證據就不賠償。該案將擇日宣判。
華仔昨日透過助手譚小姐說:「單官司仲打緊,交晒畀律師處理,唔講得太多,我只想講但凡侵權嘅事,我哋公司絕對唔會姑息,一定會追究到底。」
採訪:蔡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