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成功挑戰特首就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發出的行政命令,獲高院法官裁定,行政命令及賦予特首可授權秘密監察的《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不服法官批准將行政命令及條例暫時延長有效6個月,讓政府及立法會及時立法,昨在上訴庭質疑法官無權將違憲法例及行政命令延長,梁國雄直指,法庭是幫政府扼殺全港巿民的私隱權。
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庭
政府一方昨亦同時上訴,指按《基本法》第30條,因公共安全及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下,有關機構可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惟原審法官夏正民卻錯誤裁定,特首於去年八月頒布的行政命令是沒有遵照條文所要求的法律程序。
上訴庭昨聽罷陳詞後,押後頒布判決。然而,雙方已明言,無論誰勝誰負,案件最終會上訴至終審庭。
代表古思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基本法》第160條訂明,任何法例遭發現牴觸《基本法》及違憲,便須按規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沒有其他選擇,故原審法官無權頒令,將被裁定違憲的法例暫時延長有效期6個月。
戴認同,按普通法,法庭有既有司法權,在必要性的情況下,可頒令將違憲的法例暫時延長生效,但該情況必須涉及憲制危機或憲法的延續問題,而非現時原審法官所指的,影響法治及公共秩序。況且,當時並非完全沒有其他解決及彌補方法,規管電話竊聽的《截取通訊條例》至97年起一直存在,只是特首沒有頒令生效。
指特首無履行憲制責任
至於特首頒布的行政命令,戴指出,既然原審法官裁定該命令只是行政措施,原審法官是無權及錯誤地將命令轉變為具法律效力的暫時措施;按《基本法》只有立法會始有權立法。
梁國雄亦指出,前特首董建華及現任特首曾蔭權均沒有履行憲制責任,簽署實施《截取通訊條例》,既然原審法官指法庭無權代替政府立法,卻為何代政府把違憲的法例及行政命令延長,故原審法官的判決存有矛盾。梁更直言,若法庭將違憲的法例及行政命令延長,是幫政府剝奪及扼殺全港巿民的私隱權。
案件編號:CACV73、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