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消防處十年的一名消防員,因病服藥,在消防局職員室內睡着,結果聽不到廣播召喚出勤,被指違反消防條例,接受紀律聆訊後,被判罰勒令退休。他指稱受誘使才認罪,處方未有考慮他大病初癒仍需服藥,受藥物影響致未有按召喚出勤,判罰實在太重,故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有關決定。
申請人李國偉(譯音)94年加入消防處,於01年4月及02年4月,分別因睡覺未能按召喚出勤及未有及時通知上級請病假,兩度接受紀律處分,判罰款及嚴重譴責。
入稟狀指,申請人於04年4月18日,駐守柴灣消防局,返工期間因身體不適,往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被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翌日轉往荃灣港安醫院留醫,至同月22日,獲簽發病假至29日,之後仍須服藥。
申請人同月30日返工,須通宵當值24小時至翌晨9時,當日下午6時他因急事獲准返家,至晚上10時許返回消防局繼續當值。然而,翌日清晨近6時,消防局接到火警召喚,透過廣播派遣消防員出勤,惟他在職員室內睡着,聽不到廣播,沒有按召喚出勤。
以為認罪可能罰款
申請人指,同年8月收到通知須出席紀律聆訊,他詢問紀律審裁主任,若認罪會有何處罰,對方指處罰輕微,可能只是罰款,但若他不認罪,事件變得複雜,須準備證供,屆時判罰會較重。結果他承認指控,被判罰勒令退休,他曾上訴,但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上訴逾時駁回。
申請人指受到審裁主任誘使才認罪,對方基於他過往紀錄,認為他是一個不負責的公務員,結論不合理。處方亦無考慮當日的火警是誤鳴,又無考慮他剛放完病假便返工,仍須服藥,有合理辯解,應可原諒,判罰太重。
案件編號:HCAL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