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傭不滿行政會議於03年2月決定向聘請外傭的僱主每月徵收400元,以培訓本地工人,同時調低外傭最低月薪400元,認為是變相徵收「外傭稅」,帶有歧視成份,兼且繞過立法程序,違反《基本法》,遂興訟提出司法覆核,去年遭高院裁定敗訴,昨向上訴庭上訴。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JohnGriffiths指出,政府向聘請外傭的僱主徵收「僱員再培訓徵款」,同時調低外傭最低月薪,實將徵款轉嫁到外傭身上,令外傭受聘待遇差過本地傭工,對外傭構成歧視,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況且,徵款的用途是培訓本地低技術工人,是提倡公共福利,性質實屬稅收。
然而,由於Griffiths身體不適,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考慮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牽涉近25萬名外傭,故批准將上訴聆訊押後,以便上訴一方可另覓資深大狀繼續處理上訴。
案件編號:CACV2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