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堂女住持被控挪用1900萬

道堂女住持被控挪用1900萬

【本報訊】位於屯門新墟村的道堂蓮發堂,其管理公司一名男董事與一名女住持,疑挪用道堂銀行戶口內約一千九百萬元,轉賬至二人名下戶口。道堂另一名女住持早前興訟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改善道堂管理模式,並要交還涉案款項,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審訊。
原訴人張萬如(五十二歲)為屯門新墟村蓮發堂住持;被告人為另一住持劉遠青、蓮發堂有限公司及其男董事劉進有及律政司。
原訴一方開案陳詞指,一九三三年間,蓮發堂由兩名張姓人士於屯門購地建立,兩人死後交由弟子劉慶蓮(譯音)繼續營辦,而劉慶蓮及被告劉遠青其後成為住持。原訴指劉慶蓮五七年收養了當時三歲的原訴人,原訴人後來亦成為住持。
原訴又指,政府八十年代為發展屯門區,收回道堂原址,並先後發放九百多萬元及三百萬元賠償予劉慶蓮及劉遠青,兩人於八二年再以其中二百一十萬元賠償金,在蓮發堂現址購買兩幢村屋,繼續營辦蓮發堂,而該筆賠償金亦存進兩人及原訴人的聯名銀行戶口。

另一住持要求交還款項

劉進有原為蓮發堂善信,他於九四年開始參與道堂活動,其後曾向劉慶蓮建議成立公司管理道堂,劉進有遂於九九年將自己一直經營的公司改名為蓮發堂有限公司,他亦為公司董事之一。該筆政府土地賠償金滾存多年後已達二千萬元,亦轉入公司的銀行戶口,但需要原訴人及劉遠青兩名住持兼董事一同簽名方可動用存款。
至九九年九月,劉慶蓮逝世後,蓮發堂有限公司於翌年一月召開董事會議,當時原訴人、劉遠青及劉進有均在場,最後會議通過,改變公司戶口簽名模式,加入劉進有為戶口持有人,只要其中兩名持有人簽名便可動用資金,原訴人一度提出反對不果。
原訴人續指出,同年三月獲知一筆一千九百萬元款項從蓮發堂有限公司戶口被提走,轉進劉遠青及劉進有的銀行戶口內。原訴人要求法庭下令改善道堂的管理模式,及要求兩人交還涉案款項。
案件編號:HCMP2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