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不明白像鄔維庸先生這樣不懂契約精神、不懂法治精神、不懂民情民心的人怎麼有資格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誰都知道,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是體現一國兩制、實現香港高度自治的兩大法理基礎、兩大支柱。其中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有關香港回歸安排的雙邊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是中國政府向英國及國際社會作出的契約承諾。像這樣莊嚴的雙邊國際協議及法律文件,中英兩國政府固然有責任嚴格恪守,作為中國政府委任的顧問、作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鄔維庸先生同樣有責任敦促中國政府不要違反協議。只可惜鄔先生不僅沒有敦促中國政府按聯合聲明辦事,反而在最近公開表示中國政府可以不遵守聯合聲明的承諾、反而公然鼓吹中國政府破壞國際協議及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鄔先生這樣的行為、這樣不負責任的做法怎麼還有資格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呢?
此外,鄔維庸先生應該清楚知道,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列明了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及政策,而這些方針及政策則成為後來《基本法》起草時的藍本,有部份內容更幾乎是一字不改的從聯合聲明搬進《基本法》。現在鄔先生居然公然表示中央政府不需遵守聯合聲明、不需落實聯合聲明的承諾,那等同說中央政府不需遵守《基本法》、不需按《基本法》辦事。像鄔先生這樣鼓勵中央政府不按本子辦事的人怎麼還有資格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怎麼還有資格就《基本法》如何落實提供意見呢?
更重要的是,香港的法治制度、香港的法治精神講求的是明文的法律責任、講求的是清楚的契約關係而不是甚麼虛無飄渺的信心或信任。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當香港前途問題浮現時,中國政府領導人不斷重複又重複的叫香港人放心、叫香港人信任北京的好意,當時的總理趙紫陽先生更禁不住問香港人「有甚麼好擔心?」可是,北京領導人的好話、安慰根本不足以穩定人心、根本不足以減輕社會的憂慮,因為港人要的不是領導人的豪言壯語或口頭保證,香港人要的是制度及法律上的保障,香港人要的是清楚明確白紙黑字的承諾;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之所以寫的如此詳盡、寫的如此具體正正是要回應這種憂慮、正正是為了排除人治的色彩、正正表明中央政府願意按香港慣用的法治精神處理香港事務。偏偏鄔維庸先生卻要開歷史的倒車,認為信任中央政府比契約、比聯合聲明的承諾更重要,甚至認為中央政府可以不遵守聯合聲明的承諾。若果真的按鄔先生的建議辦事,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將立時成為廢紙,中央政府將可以隨時按政治需要、政策需要改變香港的制度及港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前景不是可怕得很嗎?這樣的建議對香港的損害不是難以估計嗎?
我們認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是確保香港獨特性、確保一國兩制順利運作的法理基礎,也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港人都應當嚴格恪守的,任何鼓吹中央政府可以不遵守聯合聲明的人都是極不負責任的、都是在損害一國兩制的基礎,而一個損害一國兩制基礎的人是沒有資格出任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中央政府還是盡快把鄔維庸踢出基本法委員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