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土地一八九八年租借給英國政府之前,原居民有權在未經滿清政府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在自己的土地建屋居住,但港府一九○五年取消原居民這項權利,引起原居民不滿,至一九七二年,港府為紓緩原居民的反對壓力,決定實施丁屋政策,容許年滿十八歲原居民男丁在所屬原居鄉村內申請興建丁屋。 根據資料,七二年至今共批建約三萬間丁屋,由於積壓個案甚多,故港府正研究從速解決丁屋問題的方案,包括容許放寬地積比率或興建多層式大廈,但至今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