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執業沒有列明罰則

無牌執業沒有列明罰則

本港註冊護士受香港法例第一百六十四章《護士註冊條例》規管,任何人沒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不得執業,否則屬違法,但法例並無列明有關罰則。護士管理局成員李國麟稱,該法例沒有列明無牌下執業的罰則,但若發現有人無牌執業,應報警處理,由警方和律政司決定否是起訴。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有列明若冒稱護士名銜、默示其已註冊或在法律上獲承認為註冊者,即屬違法,可被判入獄三個月及罰款一千元,但無牌執業並非按此條文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