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發言人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七四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e)條,的士司機不得在其的士被租用時,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故此,泥鯭的司機可能已觸犯上述法例,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減收車資招客也違法
此外,的士司機減收車資以招攬乘客,亦屬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0條,泥鯭的有可能觸犯招攬罪名,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至於乘坐泥鯭的之乘客,雖然並未違法,但法例列明乘客於租用的士後,必須依法按錶繳付的士車費。
運輸署發言人又指出,個別車輛的保險計劃會有不同。在一般情況下,汽車保險並不包括受保車輛在發生意外時正從事不合法活動之承保責任,這可能導致該車輛之第三者保險失效。
根據運輸署統計,去年上半年共接獲十四宗有關的士兜客投訴,未有展示司機證投訴個案有三十二宗。
香港汽車保險局總經理程偉成指出,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會承擔任何非法活動的責任。違例經營的士,保險會失效,乘客未必獲得保障。乘客明知並乘搭違例的士,亦要負上部份責任。保險之外,乘客可向該車主和司機直接追討。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