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樣行為解僱不用賠償

五樣行為解僱不用賠償

本港《僱傭條例》就終止僱傭合約設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九條列明若僱員犯了嚴重過失,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守,僱主可將有關員工即時解僱而不發放代通知金,以及當年未發放的年假薪酬、雙糧、長期服務金等賠償。但僱主無權以僱員罷工為理由,而根據第九條解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