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條原本用以懲罰犯錯員工的條例,成為無良僱主欺壓員工的護身符,工聯會發現近年愈來愈多僱主濫用《僱傭條例》第九條,以僱員犯上嚴重過錯為名,即時解僱年資長的員工,藉此逃避支付法定賠償。工會去年接獲六十宗僱員被即時解僱而不獲賠償的投訴,較前年激增一倍,當中不少個案的解僱理由極為牽強,譬如有僱員帶水杯上班,竟被冠以「不合理佔用公司空間」的罪名而遭開除,名副其實是「有殺無賠」。 記者:盧文烈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稱,雖然不少受害僱員都會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賠償,但由於審訊需時,超過一半僱員因怕麻煩而接受庭外和解,而在討價還價後,僱員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較實際少一半以上。他要求勞工處修改《僱傭條例》第九條,明確列明僱主在訴訟過程中須承擔舉證責任,若僱主被裁定不合理引用第九條解僱員工,員工可向僱主追討補償金。
引第九條解僱增88%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在去年接獲六十宗僱員被僱主引用第九條即時解僱的求助個案,較前年的三十二宗大幅增加八成八,其中只得一宗個案僱員在申索後獲判敗訴、十一宗勝訴、三十八宗和解收場,但同意和解的僱員最終獲得的賠償,僅得原先申索金額的二至六成。
不少解僱理據牽強
葉偉明表示,結果反映不少無良僱主為節省開支而濫用第九條解僱員工,受害者多是年資長、人工高一族,「僱主利用呢條條例開除員工,根本唔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即使僱員最終真係透過法庭追討賠償,僱主都可能只係賠幾萬蚊和解了事,但對員工無論精神同名譽都會有好大傷害。」
事實上,根據工會紀錄,不少個案的解僱理據極為牽強,甚至無中生有。葉偉明說,曾有在貿易公司工作的僱員,因帶了一隻水杯上班而被僱主冠上「不合理佔用公司空間」的罪名,員工遭解僱且不獲補償,及後向勞審處申索並獲判勝訴,獲賠償數萬元。
又有員工因與同事爭執而被指人際關係欠佳而遭開除;遲到數分鐘、積壓文件也成為被「炒」理由;有員工致電公司請病假,僱主其後竟反口指未收過來電,員工最後被指無理缺勤而「炒魷」。
勞處指僱主須舉證
葉偉明表示,僱主為求製造僱員犯錯的證據,會迫員工簽署一份可能與事實有偏差的警告信,他提醒僱員不要隨便簽署承認過失的信件,以免影響日後追討,他又促請勞工處修改條例,列明僱員有權不簽署任何警告信。
勞工處稱,即時解僱是嚴重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下才適用。
該處強調,僱主如引用第九條終止僱傭合約,僱主是有舉證責任,僱員如不同意僱主引用相關條例或被強迫簽警告信,可向勞工處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