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立會議員多番要求下,保安局終讓步,同意考慮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中,訂明除非審批授權的法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關律師參與犯罪活動,否則法官不得發出授權予執法機關截取有關律師的辦公室或住所等私人通訊,使法律專業保密權規定更嚴格。
訂明法官權限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雖然當局相信現有條文在運作上,令針對在律師的辦公室或住所進行的通訊行動不會被考慮,但有鑑於部份議員的意見,當局考慮參考加拿大類似條文,在草案中訂明負責審批截取通訊的法官不會隨便發出授權,截取律師的辦公室或住所等私人通訊,除非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其合作夥伴、律師的家庭成員參與犯罪活動,法官才會授權執法機關截取有關律師的通訊。
同時,當局亦建議在草案中訂明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截取通訊資料,除非有關資料作為檢控人員呈堂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會繼續受保密權保障,不會在任何情況下被使用,並需盡快銷毀。
另當局指出,根據條例草案,獲授權的執法機關可截取在本港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進行的漫遊電話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