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新規定對業界讓步<br>保薦人毋須強制買保險

證監新規定對業界讓步
保薦人毋須強制買保險

經過近一年諮詢,證監會昨公布監管保薦人的最終方案,要求保薦人須確保有充足專業知識及資源去履行職務,管理層並須監督及對其工作負上最終責任,包括要確保做足盡職審查。證監可懲處未符合規例的保薦人,除譴責或罰款外,有權限制其業務範疇,嚴重者可能除牌。

【本報訊】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以往發現保薦人的問題,主要涉及新股上市時出現缺失,例如對申請上市的公司盡職審查不足、投入資源不夠。證監昨公布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採納大部份諮詢文件的建議(見表),包括保薦人公司須擁有最低1000萬元的實繳股本。

彌償保險市面難買

不過,要求保薦人公司就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購買專業彌償保險(受12家國際性大型投資銀行及中小型證券行強烈反對),以及每年向證監提交年度報告的建議,證監決定不予採納。張灼華指出,主要考慮到保險公司甚少提供有關產品,市場未必容易買到,故暫不實行,但會繼續研究日後是否實施。
至於不落實提交年度報告,主要為減少對保薦人造成的行政負擔,因為目前港交所(388)已有此要求,不過,證監要求保薦人公司須每年評估內部系統及監控制度,及備存工作紀錄。
按證監的方案,保薦人公司須委任最少兩名主管,須擁有最少連續5年的機構融資經驗;及至少在兩宗主板或創業板招股工作中,擔當重要角色。另機構融資顧問公司若擔任合規顧問,也須符合保薦人資格。新例將於明年1月起正式實施。

設立巡查工作小組

張灼華表示,證監已就保薦人的資格及巡查工作設立專責小組,定期巡查,覆核保薦人是否遵守規例;並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加密巡查頻頻出現問題公司。對於違規者,可對其業務施加發牌條件的限制,如每年只准做一定數量的上市保薦個案,或規定不能從事某類新股的上市保薦;嚴重者可就其業務範疇發出限制通知書,令他們不能再接生意,另外可公開譴責、罰款、暫時吊銷牌照或除牌。
對於證監近年以和解方式,處理3宗有關保薦人的違規個案,張灼華說需視乎問題嚴重性、有否導致他人損失、是否有獲利或避免損失、是否有悔意及公眾利益等因素,研究是否以和解方式解決。
目前全港有275家持牌保薦人公司,當中活躍於新股上市工作的約75家,其中51家名列創業板保薦人名單。她表示現階段難以估計有多少家未符合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