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提議,將違例吸煙的罰款額提高到一千五百元。
「違例吸煙」的意思,就是在法例不准吸煙的地方吸煙。違反了法例,就要受到懲罰,天公地道。以往罰款的數目不高,收不到阻嚇作用,沒有公德觀念的人,不為區區之數上心,在不准吸煙的地方照吸不誤,那就要加重刑罰。
刑罰是為犯例之人而設,打擊目標清晰,如果你不犯例,不在不准吸煙的地方吸煙,那麼罰款額加到一百萬也不關你的事。反之,說不准吸還要吸,那就活該受罰了。
食肆全面禁煙的法例,至今還沒有實行,諮詢期間受到很多反對意見,來來去去,不外是怕餐廳禁了煙之後,煙民不來了,影響生意。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要是實施的是局部禁煙,煙民有選擇的機會,禁煙的餐廳才會有影響,但只要是全面禁煙,就不存在這個問題。試想全香港大小餐廳全部禁煙,煙民飯總是要吃的,不可能因為餐廳禁了煙而從此戒食,最多會覺得一頓飯吃得不痛快而已。
這也是一個習慣,等到每一頓飯都不能吸煙了,幾天下來習慣也會改變,吃飯和吸煙也就分了家,變成兩件單獨的事情,那又怎會影響餐廳生意?即如從前坐飛機可吸煙,現在坐飛機不准吸煙了,坐飛機的人數,有沒有因此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