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母各以不同理由,將兒童或初生嬰兒遺棄公眾場所,過往不時發生,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遺棄兒童令其生命受危害,違例者最高可重判入獄十年。
資料顯示,一名五十歲女護士,發現十九歲兒子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後誕下女嬰,她於○一年六月將初生孫女遺棄公園女廁內,因棄嬰罪被判入獄九個月,女護士其後上訴得直,法官接納刑期過長,間接懲罰其他家庭成員,將刑期大幅減至六周。
一名十九歲懷孕婦人,與丈夫因錢銀爭執後,竟於○四年八月將一對九個月大孖仔遺留田心警署外,她因而被判感化一年。另一名十九歲雙程證女子來港當娼被判監,她○四年於獄中廁所產子,並將嬰兒遺棄馬桶內,結果被判入獄一年作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