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對保密的情況下諮詢法律意見,是每個市民的基本人權,並且得到《基本法》保障,因為這是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基礎。試想,警方、廉署或其他執法人員懷疑你觸犯了法律,你因而面對刑事檢控,可能會失去自由,你是否應有權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跟你的律師清楚說出自己的處境,以便聽取他的法律意見?試想,如果有執法人員在旁虎視眈眈,甚至記錄你與律師之間的談話,你能暢所欲言嗎?假如現場不見有執法人員,但你知道房間裏,或是電話及電郵線路可能已有裝置,令你們的談話會受到秘密監聽,你能暢所欲言嗎?
在政府提交立法會的秘密監察法案之下,上述的可能是絕對存在的。如果不消除這個可能的話,整個司法公正的制度就會受到破壞,最直接受到影響的就是廣大市民,特別是需要律師幫忙保障他的權利的市民。
政府代表表示,無意破壞這項權利,但可能在偵查某名涉嫌犯罪的律師或大律師時,無意之中偷聽到他與當事人之間的受保護的談話內容。我們完全同意律師所受的對待應與普通市民一樣。但既然如此,政府應在法例上訂明,只有在律師本身是因涉嫌犯罪而成為秘密監察的對象的時候,執法人員才可申請批准偷聽他的談話,而偷聽的範圍,不應擴闊至一般當事人正常與他談話的渠道,例如律師事務所的房間及電話、電腦系統。假如採取了一切正常合理的防範,仍然誤聽到受保密保障的談話內容,那就即時結束偷聽,並將資料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