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案港交所勝訴<br>鄭裕彤需接受紀律聆訊

新世界案港交所勝訴
鄭裕彤需接受紀律聆訊

終審法院昨日就新世界發展(017)選擇性「放料」引發的紀律程序一案,判港交所(388)勝訴。終審庭的判詞指出,為港交所進行紀律程序的上市紀律委員會,其地位與行使司法權的法庭不可同日而語,故不應將法庭上被告享有律師代表的權利套入紀律委員會。判詞又指新世界太早已將事件訴諸司法覆核。

【本報訊】港交所發言人對判決結果暫不評論,表示要研究判詞內容才決定下一步行動。港交所曾經指出,由於該個案影響正研究改革的紀律聆訊模式及程序,因此要等待終審上訴結果,才決定改革方向。
  今次判決意味4名新世界董事須接受港交所的紀律聆訊,包括新世界主席鄭裕彤、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執行董事冼為堅及梁仲豪。

制裁違規公司不容易

雖然判港交所勝訴,但由01年3月事發至今已逾5年,仍未進入紀律程序,反映港交所要制裁違規公司並不容易。
案情指出,01年3月新世界公布中期業績前夕,因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公司4名董事須接受港交所上市紀律委員會的紀律聆訊,但他們質疑紀律聆訊的程序,04年初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裁定敗訴。及後新世界提出上訴,去年5月上訴庭判其得直。港交所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過早訴諸司法覆核

終審庭判詞指出,新世界以紀律委員會主席不准涉案董事委派代表律師協助答辯,違反基本法容許涉案人委派律師代表保障個人法律權利的說法,理據不充份,因為紀律委員會並非行使獨立司法權的機構,地位不等同法庭,因此國際人權公約對被告的權利並不適用。
判詞又指出,港交所的紀律程序並非完全禁止涉案董事委聘律師代表,紀律委員會主席可以在紀律聆訊開始後視乎情況,容許律師代表出席,但新世界方面過早將個案訴諸司法覆核。終審庭又裁定,新世界方面須支付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