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提名是否應設上限,引起爭議。首先要澄清一點,有些人以為設提名上限是違反基本法,這是毫無根據的。基本法沒有規定要有上限,不等於設上限就是違反基本法。舉個例說,現時立法會選舉是設有提名上限的。以我所屬的法律界功能組別而言,提名上限是十人;我可以提供一兩個提名人為後備,以防有提名人不合資格,但要超過十個提名人卻是不可能。基本法同樣沒有規定立法會選舉提名可設上限,以同一道理,我們豈非要質疑現時的立法會選舉安排也是違反基本法?其實,應否設提名上限完全是政策方面的考慮,基本法容許特區有選擇的空間。
其次,這些人士認為,設提名上限是「剝奪」了選舉委員的「提名權」,這是對提名權的誤解。根據這些人士的了解,假如某委員只想提名曾蔭權,但不願提名任何其他人,一旦設有提名上限,上限滿額之後,其他人便無法提名曾蔭權,這位委員也就因此而無法行使他的「提名權」了。
提名權跟投票權性質不同。提名程序是讓一位合資格人士能夠參選,只要這位人士得到足夠提名,這個目標便已達到,不需要更多人參加提名。投票的票數是決定某候選人能否當選,所以每位有投票權的人都必須有機會投票,真正是「一票也不能少」。
從政策上考慮,當然設提名上限,本身不能保證會有真正選舉,更不足以打破小圈子選舉,但設立上限有利擴大參與競選空間的做法,仍是應該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