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於去年7月6日發出《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明確貫徹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四一三」思路。其後國務院於去年12月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
所謂「四一三」,其中「四」包含4項制度: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以及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一」指建立個人收入一戶式檔案;「三」則指強化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源泉管理及全員全額管理。
《管理辦法》的實施,更為國務院在去年12月19日關於修改《實施條例》及去年12月發出的幾份通知(196,183及205號文)奠下了基礎。《實施條例》修訂了對企業單位的承包及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費用扣除額,提高至每月1600元(人民幣.下同),而工資、薪金所得的每月項目費用扣除額則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外籍人士的每月項目費用扣除額則由4000元提高至4800元。
另外,根據《196號文》,港人於2005年12月31日前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該收入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繳納其個人所得稅稅款,在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時,均以4000元作為費用扣除標準;而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所得,則以4800元為標準。至於《183號文》更規定,各地在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項目及減除費用,必須按國家稅法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工資、薪金所得範圍、每月項目費用及減除費用標準。
重點針對高收入者
《實施條例》將高收入者列為管理重點,並明確列出需要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的標準。根據《實施條例》列明的標準,如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所得為12萬元以上,按規定要在翌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006年度全年所得,這正正落實了《管理辦法》中所提及的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的制度。
此外,根據《205號文》,無論個人是否屬於該單位人員,支付的應課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作相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收入未達到納稅標準的,則須填寫《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而實行扣繳申報資訊化管理的單位,可以將《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併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從上述中國個人所得稅政策上的變動,可見中國政府對個人所得稅的管治日趨嚴格。
陳儀貞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夥人
麥婉群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