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去年八月首次引用「機場管理局附例」,成功檢控一名在機場範圍內兜客之的士司機遊蕩罪成,判囚兩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代表大律師指,本案控罪有違《人權法》,判刑亦過重。
上訴人湯耀華(五十九歲)被控一項遊蕩罪名,指他於○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抵港大堂附近遊蕩。警員發現被告在上址徘徊,向遊客搭訕,警員上前警告後,被告離開一會又折返,與兩名亞洲遊客傾談,並步往停車場,遂被拘捕。
被告過去曾有二十九次案底,九三至○四年間曾因兜客先後多次被判罰款,甚至十四日監禁。
案件編號:HCMA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