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醫生可判囚三年

冒充醫生可判囚三年

【本報訊】身兼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根據本港法例,在外地註冊的律師或醫生,若他們以其專業身份在港作見證表面上看來可能違法;若他們非執業者而故意令人相信他們是執業者,即使沒有從事相關工作則屬違法。
醫務委員會發言人則稱,在外地註冊的醫生是不受該會監管的;但擅稱醫生屬違法,若有證據可被檢控。

默示資格也屬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五十九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四十六條,任何人並非已註冊律師、大律師或外地律師的僱員,而故意冒充是上述僱員,又或採用任何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他是上述僱員者,即屬犯罪。
香港法例第一百六十一章《醫生註冊條例》第二十八條指出,任何人故意充作或採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其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已經註冊或姓名已經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又或自稱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公布其姓名為執業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