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旅遊旺季將至,香港旅遊業議會提醒市民,在報團時如獲旅行社承諾「保證出發」,可要求旅行社在收據上註明相關字眼,免卻爭拗。
團費俾足未能出發
文先生夫婦本月一日到和聯旅行社報名參加二十五日出發的雲南、昆明八天團,職員稱該團已滿額,但可代他向航空公司「追位」,並收取二千元定金。翌日他致電查詢已成功「追位」,故文先生便於十五日付餘數,另一女職員亦再向他確認成團,惟在收據上無註明「保證出發」。
可是兩天後旅行社一名主任卻通知他無法成團,並指已依照議會指引,在七日前通知,大失預算。
和聯旅行社回覆本報查詢表示,當日要求加位時,獲覆「機會很高」,而職員一直表示「如果有機位就一定可以成團」,惟至本月十七日,仍未能落實是否可加位,只好告知實情,並安排二十二日或二十七日另外兩團供他們優先參加,可惜他們無法更改出發日期,故已退回所有費用給文先生,並樂意提供五十元優惠,讓他們在四月底前參加該公司任何旅行團時使用。
意見:收據註明「保證出發」
香港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根據指引,在旅行團廣告、宣傳單張、行程表或收據等資料中,註明「保證出發」之類的字眼,最終並非因迫不得已的理由而取消旅行團,旅行社需在三個工作天內,向顧客支付旅行團費用百分之十五作賠。董建議旅客如獲旅行社口頭承諾旅行團保證成行,可要求在收據上註明有關字眼,以保障權益及避免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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