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唱片告蘋果電腦開審

蘋果唱片告蘋果電腦開審

這邊廂,是披頭四(Beatles)創辦的英國蘋果唱片(AppleCorps)。那邊廂,美國蘋果電腦(AppleComputer)的iPod熱爆全球,連帶助iTunes音樂下載網站雄霸市場。這分屬兩代和兩個領域的經典企業,為了一個蘋果商標再次打官司,案件昨天(周三)正式開審。

iTunes賣音樂遭索償

蘋果唱片在一九六八年由披頭四創立,以青蘋果為標誌。喬布斯(SteveJobs)八年後創辦蘋果電腦,並以咬去一口的彩虹蘋果為商標,被蘋果唱片控告侵犯商標權,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蘋果電腦賠償八萬美元(六十二萬港元),並承諾河水不犯井水,不再涉足音樂領域,不以實質形式售賣音樂,包括音樂唱片和錄音帶。
至一九八九年蘋果電腦推出音樂製作軟件,蘋果唱片又興訟,指蘋果電腦違反協定,兩年後蘋果電腦再付2,600萬美元(約二億港元)和解。兩間蘋果企業此後一直相安無事,但近期iTunes熱爆,蘋果唱片認為越了界,入稟法院要求頒布禁制令和賠償。
由於當年的協議只限於唱片和錄音帶等實質形式的音樂,對MP3等數碼音樂有否效力尚存爭議,蘋果電腦因此計劃提出新論據,指iTunes只是一種傳輸數據的服務。案件昨天開審,結果仍未知曉,但有趣的是,主審法官(MartinMann)也擁有iPod。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