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一宗因隱瞞資產欺騙社署綜援金案件被告判入獄。中年送貨員因隱瞞工作及逾十六萬元銀行存款,於一年半內騙取綜援金共十八萬多元,社署接獲匿名投訴揭發,送貨員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十八項欺騙罪,求情表示需要供養年邁父母,當時因擔心工作不穩定而犯案,事後已悉數退還款項,惟裁判官指罪行嚴重,判即時入獄五個月。
隱瞞逾十六萬存款
被告廖青華,四十一歲。首兩項罪指他於九八年十月十二日為使自己獲益,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向社會褔利署隱瞞在銀行戶口有十六萬三千多元存款,從而促致社署發放兩個月,每月約一萬一千多元綜援金;其餘十六項控罪指他於九九年一月至○○年八月間,向社署隱瞞受僱所得的收入,促致社署發放每月綜援金由三千三百多元至一萬二千六百多元不等,合共十六萬七千多元。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九八年十月往上水社會褔利署申請綜援金,聲稱沒有工作,和家庭急需金錢,當時他向社署申報只有三千元現金,在滙豐銀行戶口約有五萬元及道亨銀行戶口有二千多元存款。
社署遂於九八年十一月開始發放綜援金,並存入被告銀行戶口,至翌年一月六日社署粉嶺辦事處的職員再約見被告,他表示仍沒有工作,社署維持發予綜援金。至○一年十月,社署接獲匿名投訴指被告涉騙取綜援,社署職員查核被告的銀行資料,發現他在滙豐銀行另一個戶口存有十六萬三千多元,於是將案轉交警方處理。
調查發現身兼兩職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於九八年十二月至九九年二月曾在大埔一間油站工作,並於九九年五月在另一間公司任職,結果於本年三月拘捕被告作出檢控。
案件編號:FLCC6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