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地《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分三個階段:一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情節惡劣程度,都不需負刑事責任。
16歲以下僅對8大罪負刑責
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上述八大犯罪以外的行為,均不需負刑責。
三是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年齡段。不過,他們可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