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多名立法會議員炮轟規管政府執法部門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沒有清晰列明公共安全的定義,令遊行示威活動也可能被列為危害公共安全而受阻撓,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擔心:「如果嗰個活動對交通有影響,咁執法機關就可以話危害公眾安全,而進行秘密監察,咁就好恐怖。」
要視乎監察行動情況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多位立法會議員關注草案中並無清楚列明公共安全的定義,民主黨何俊仁促請政府清晰界定公共安全的範圍,仿效部份西方國家將合法遊行不列入影響公共安全範圍內。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表示,要界定那些行為不影響公共安全有困難,需要視乎各項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由執法部門提供資料,讓負責審批的法官評估和參考過往同類案例。
公民黨湯家驊又指出,當局並無在草案中訂立刑事責任,懲處違反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為的執法人員,他認為,當局應效法法改會建議,將有關違規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應耀康回應說,草案中已列明違規執法人員會面對紀律處分,但政府會跟進法改會有關建議。
另外,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昨日出席警察學院結業禮後表示,法改會前日發表規管公眾人士侵犯私隱的截聽及秘密監察報告,範圍較政府建議的條例更廣泛,但原則與方向上是十分類似,包括需法庭審批、行政方面審批,以及有監察制度,他認為,現時最重要是社會對這方面的意見。他重申,監察和截聽對執法部門是非常重要和必須的工具,用以防止及偵破罪案,外國亦有這種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