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在一九五一年制訂《難民公約》,簽訂國需為受迫害者提供庇護,申請人一般以政治迫害作理由,因經濟狀況提出的申請均不受理。 特區政府發言人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港府沒有簽署《難民公約》,故會採取堅定政策對待難民問題,不會對任何人士提供庇護,亦沒有義務要接收難民。 根據入境條例,申請難民資格人士不可工作或入學,違者會被檢控,入境處過去兩年共把三百六十名非難民人士遣返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