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再告一人 料有舉證困難<br>網民辯稱無授權女兒侵權

唱片公司再告一人 料有舉證困難
網民辯稱無授權女兒侵權

【本報訊】七大唱片公司為打擊網上非法上下載歌曲,繼上周首次入稟控告網民後,昨再向另一名不肯和解的女網民追究,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賠償,但該用戶辯稱上載者是其十五歲女兒,她沒有授權他人侵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唱片公司要證明誰是侵權者,舉證上會遇到困難。

控非法上載153首歌

高院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按原告要求,頒令香港寬頻、和記環球電訊、有線寬頻及電訊盈科四間網絡供應商,將二十二名在網上非法上載歌曲的侵權客戶資料,交予原告,讓原告提出訴訟,原告逐一致函有關客戶,部份願意和解。
根據入稟狀,被告陳笑如是該批網民之一,是和記用戶,原告與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合作,先後於去年十一月三日、七日及十日,使用電腦軟件WinMX下載歌曲,結果在十一月七日發現,被告非法上載了一百五十三首版權屬原告的歌曲至WinMX的共用檔案,供人下載。
原告從和記取得被告的個人資料後,今年二月十七日致函被告,尋求和解,被告於二月二十一日主動致電聯絡原告的律師,透露是她的十五歲女兒將歌曲上載到互聯網,她本人願意簽下原告提供的承諾書,亦會叫女兒簽,以教育她不要再犯。

女兒沮喪拒絕上學

被告於兩日後親身到律師樓,表示女兒已受到教訓,非常後悔,當她知道母親收到原告公司的信時,非常沮喪,以致拒絕上學,甚至不肯沖涼。
不過,被告於二月二十五日突然致函原告律師,改口稱從未上下載歌曲至互聯網,從未授權他人那樣做,亦指侵權的指控與事實不符,原告指被告與和記的用戶合約,已訂明不能利用互聯網侵犯版權,而侵權行為猖獗,令原告蒙受損失,遂申請禁制令及索償,並要求被告刪除電腦內所有侵權歌曲檔案。

向小孩索償無作為

大律師彭耀鴻認為,唱片公司希望殺一儆百,但「告人都要告啱對象」,一家幾口共用一部電腦,要證明誰是侵權者,有一定難度,若家長不知子女非法上下載,應該不用負責,但向小孩子索償,除了有少少警惕作用外,在金錢賠償方面,卻毫無作為。
原告包括新藝寶唱片、英皇娛樂(香港)、正東唱片、金牌娛樂事業、SonyBMGMusicEntertainment(HongKong)Limited、環球唱片及華納唱片,上周六向一名住上水天平邨領綜援的網絡用戶,首次提出訴訟,對方亦指電腦是四名子女使用,他甚至不懂開電腦。
案件編號:HCA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