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騙綜援不應從輕發落 - 盧峯

蘋論:騙綜援不應從輕發落 - 盧峯

那位在南亞海嘯後被揭發騙取綜援的梁女士在知道被判緩刑、毋須入獄後說:「多謝法官。」這位女士當然應該感謝主審法官,因為以她所犯下的罪行、以她的行為、以她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來看,判處她入獄是絕不為過的;現在她居然能避過入獄的命運,她怎能不感謝法官的寬仁呢?但是對公眾而言,法官的判刑實在太寬鬆、實在太輕了。
騙取綜援從來都是嚴重的罪行,因為有關罪行不僅嚴重違反誠信,更是在欺騙市民及社會的同情、更是在損害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像這樣的罪行是不應該輕輕放過的、是不應該從輕發落的。事實上過往大部份因騙取綜援而被定罪的人都要接受即時入獄的懲罰,刑期有的長達一年。主審法官這一回只判梁女士緩刑不是跟以往的案例太不一致、不是判刑太輕了嗎?
此外,梁女士騙取綜援絕不是偶然的無心之失、絕不是一時的失誤、絕不是一時不慎,而是長時間的在欺騙社會福利署及納稅人、而是長時間的刻意漏報資料、而是一個月復一個月的在隱瞞真相。要不是她跟丈夫的關係在南亞海嘯後曝光,她的欺騙行為便可以瞞天過海甚至持續下去。像這樣刻意長期欺瞞當局、長期騙取綜援的行為,法官有甚麼理由要從輕發落、有甚麼理由不像其他案件那樣判處即時入獄的懲罰呢?
另一方面,判決將向公眾發出甚麼訊息、將造成甚麼社會效果也是法官應該考慮。就以今次案件為例,欺騙綜援是性質嚴重的案件,法官在量刑時至少該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少該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以顯示法庭不接受、不容忍、不姑息類似的行為、類似的罪行。只可惜今次的主審法官雖然同意案件性質嚴重,但判刑卻比其他騙取綜援案輕得多、判刑卻完全不反映案件及罪行的嚴重性。這不僅無法產生任何阻嚇作用、不僅無法表明法庭不姑息嚴重罪行的態度,反而發出錯誤的訊息,讓其他人以為欺騙綜援不會有甚麼嚴重後果。像這樣的判決怎能不受公眾及社會的質疑呢?

法官在作出判決時表示,梁女士多領的綜援金不多,又可能受丈夫影響而犯案,加上需照顧兩名年幼女兒,故此輕判被告緩刑。是的,梁女士騙取的綜援金並不多;是的,梁女士也許真的受丈夫影響而犯案;是的,梁女士真的需要照顧兩名年幼女兒;但是,騙取綜援本身是嚴重罪行,即使涉及的金額不多也不會減低罪行的嚴重性。另外,梁女士是否受丈夫影響而犯案根本不應考慮,因為她已是二十多歲的成年人,她是有能力、有必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的。至於要照顧兩名年幼的女兒無疑值得同情,可梁女士在欺騙綜援時就應當首先考慮對家人、對女兒的影響,只要她多考慮女兒的情況,她怎麼會冒入獄的危險而不斷騙取綜援呢?顯而易見,主審法官提出的主要減刑理由、減刑理據是沒有甚麼理由的、是跟案件的嚴重性不相稱的,再加上梁女士其實是蓄意及長期在騙取綜援,她有甚麼理由可以得到這樣輕的處罰、她有甚麼理由得到特別的寬待呢?
毫無疑問,法官不應輕易判處入獄的懲罰,法官也不應為了要達成甚麼政策目標或政治目標而對個別案件加重刑罰。然而今次騙取綜援的案件性質是很嚴重的,然而今次騙取綜援的案件是蓄意及長期的犯罪行為,法庭實在沒有理由從輕發落、實在沒有理由寬大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