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少於一月 不會喪失議席

入獄少於一月 不會喪失議席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六﹚及﹙七﹚,任何議員被判有刑事罪行,判監一個月以上、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立法會主席便可宣布有關議員喪失議席。另外,《區議會條例》第二十四條亦訂明,任何區議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超逾三個月,便會喪失區議員資格。
因入獄而喪失議席的例子,包括:詹培忠於九八年因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監禁十二個月,喪失立法會議席;程介南於○一年因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行為失當及盜竊,判監十八個月,失去立法會議席;黃國雄因收賄及索賄罪成,被判監一年,喪失沙田區議會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