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決定在明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並預計在今年年底選出負責推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任期由明年二月生效,為期五年。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稱,選委會成員若在任期內出缺,只會在有需要補選行政長官的情況下才補選。
引入信任票制度
為免特首「自動當選」再遭詬病,特區政府在第三屆特首選舉中,首度引入「信任票」制度,規定即使只得一名候選人取得足夠提名,也必須經過投票,並擁有過半數有效支持票後,才可當選為特首。一旦候選人得票不過半數,選舉就會重新展開,直至有候選人符合要求。在新規定下,特區政府也特別為特首選舉預準充足緩衝期,將選舉定在明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一旦有候選人不能在第一階段過關,取得足夠票數成為特首,政府也有足夠時間安排重新選舉,直至特首順利誕生。林瑞麟昨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待新一屆選委會成員正式上任後,政府隨即會為三月下旬舉行的特首選舉進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