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疏忽造成車禍 引致創傷後遺症<br>工人失業向警索償140萬

指疏忽造成車禍 引致創傷後遺症
工人失業向警索償140萬

【本報訊】二十五歲尼泊爾籍地盤工人過馬路時,被一輛由警員駕駛的私家車撞傷,其後更被指觸犯道路交通條例而遭票控,惟該名警員在意外後,疑曾將車輛駛至路旁才報警求助,遭主審裁判官質疑其可信性而裁定工人罪名不成立。受傷工人出現抑鬱及記憶力受損,認為意外因警員疏忽引致,向他索償一百四十多萬元。 記者:黃詠鍶

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原訴人為LimbuSaramKumar,被告為駐守屯門警區的警員鄭敏忠。
意外發生於○○年十月十三日晚上約七時許,剛下班回家的原訴人在橫過屯門豐樂里時,遭一輛從左邊駛至的私家車撞倒,原訴人先撞向私家車的擋風玻璃再跌到地上。駕駛私家車的被告隨即將車停泊在一旁,下車察看原訴人情況,報警後由救護車將原訴人送院。

警駛開肇事車輛失誠信

原訴人於○一年三月十七日被票控觸犯道路交通條例,因疏忽而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原訴人否認該控罪,並由被告出庭作供指證。主審裁判官當時在裁決中表示,作為一名熟悉處理交通意外程序的警員,應知道在意外發生後不應移動車輛位置,裁判官認為警員誠信成疑,最後裁定原訴人罪名不成立。
根據原訴一方案情指,被告所駕駛的私家車正逆線而行,由於被告疏忽,加上正由行人路開步打算橫過馬路的原訴人,並無預計會有車輛突然從左邊駛至才會導致意外。被告昨否認有關說法,並解釋因意外現場有不少車輛停泊在路旁,他才會在行駛時走在兩條行車線的中間。他又指,由於擔心阻塞交通所以先將車輛停泊一旁。
原訴人於意外後身體常感痛楚及聽覺受損,並出現創傷後遺症,記憶力受損及不時感到抑鬱,因身體狀況而一直未獲僱主聘用,故向被告索償一百四十多萬元。
案件編號:HCPI382/03

被告鄭敏忠因在意外後將車輛駛開而被質疑誠信。黃詠鍶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