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黃先生所住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後,聘請了保安及清潔員工。法團是否需要為他們購買保險,及應怎樣處理因工意外傷亡事件?
房協答: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強制規定所有僱主須為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俗稱勞工保險)。保險範圍包括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傷或遭遇意外以致傷亡時,僱主在法律上應負的補償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即屬違法,有可能被罰款或監禁。
所以,若法團聘請了管理員、清潔工人及維修工人等,作為僱主(法團、業委會或管理公司),必須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法律規定的補償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僱主須在員工工作的地方顯眼處,展示一份符合勞工處處長指明格式的通告,以中英文列明以下資料:
‧僱主姓名或名稱
‧保險人名稱
‧保單號碼
‧保單發出日期
‧保險生效日期及屆滿日期
‧受保的僱員人數
‧保險單受保的法律責任所涉及款額
倘僱員於受僱期間意外傷亡,僱主必須向警方備案,並於十四天內(如屬死亡情況則於七天內)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呈交傷亡意外報告。此外,亦必須盡快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於索償期間,僱主不應私下與僱員作出任何安排及承諾,以免觸犯保單條文。當有判傷結果後,勞工處會發出評定補償證明書,在僱主及僱員簽妥協議書之後,便可發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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